若一专利先在美国申请,一年内在中国申请,要求主张优先权。
如果在中国的申请的专利内容与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内容不一致,并且没有提出针对修改部分的声明,这样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这样的内容不一致导致了被第三方告无效。比如在中国所提申请的说明书里比在美国的申请多了一项实施例。权利要求与这项实施例有一定联系。这一情况被第三方察觉,并被告无效。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就被判无效吗?
如果在中国提出申请时,针对与在美国申请的专利中不同的部分提出声明,与不同的部分相关的权利要求就不能享受优先权。这样的理解对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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