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一个对许诺销售案例的讨论

2009-10-1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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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甲公司生产一产品A,该产品包括牲A1,A2以及A3,也获是了产品A的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包括A1,A2以及A3三个特征(全部特征,不分是否必要)。乙公司本来是甲公司的客户,后来看到产品A很赚,就也想生产与该产品A相同的产品B。现在的情况是甲公司没有乙公司的具体实物产品B的证据,但是乙公司已经有在其网站上做了产品B的广告,并详细列举了产品B的技术特征。经甲公司比对,认为该产品B也包括A1,A2以及A3三个特征,即全部落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讨论:一、甲公司是否已经可以就侵犯许诺销售权起诉乙公司?仅凭该广告,证据是否充足?
二、基于目前中国的诚信问题,如果乙公司做得是虚假广告,即乙公司没有该产品B,或者是还没有生产出该产品B,那么该侵犯许诺销售权是否还成立?
三、有律师讲必须取得乙公司的实物产品B的证据,才可以保证万无一失?鄙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当你起诉后,基于证据的取得便利因素,行政部门或者法院应该会去乙公司调查取证,如果查得了产品B或者生产产品B的装备等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或者在做侵权的准备,我们无段做实物证据,因为许诺销售权本来就是用来为及时制止“即发侵权”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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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good  注册会员 | 2009-10-19 16:33:54

Re:一个对许诺销售案例的讨论

呵呵,我也正为许诺销售犯愁。
我觉得如果产品A很赚的话,还是先不要打草惊蛇的好,先收集好证据,把羊养肥点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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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huida  新手上路 | 2009-10-19 16:52:23

Re:一个对许诺销售案例的讨论

恩,同意楼上的看法!;)
leeky  注册会员 | 2009-10-19 17:01:14

Re:一个对许诺销售案例的讨论

在这个时候最好听取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
另外,目前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不会因证据的取得便利因素而去主动调查取证;还要靠当事人申请的。
yanhwchen  新手上路 | 2009-10-19 18:12:53

Re:一个对许诺销售案例的讨论

我所说的是证据取得便利因素是指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才有权去取证,我没有权去调查取证。因为我没有权利去乙公司内部去调查取证。如果乙公司已经生产出来产品,我再去取证,那就不能及时制止“即发侵权”。这正是我要讨论的焦点。
Freebat  注册会员 | 2009-10-20 23:13:44

Re:一个对许诺销售案例的讨论

1. 去公证机关就网站内容作证据保存。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起诉乙公司许诺销售侵权应该是成立的。

不过我觉得应当将乙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来起诉更好,这样才能获得更大的赔偿额。许诺销售的侵权人是一般销售商,而不是制造者,尽管他也有销售行为。

2. 即使乙公司没有真实的产品,只要做出了许诺销售的行为,我觉得以许诺销售侵权来起诉乙公司侵权是成立的。因为该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实际上会对甲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一定的损害。

3.至于证据采集方面,
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是中间人,
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代为取证。

《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陈玉普律师  新手上路 | 2012-11-23 11:16:56
制止许诺销售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制止即将发生的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许诺销售行为即可,而不必要求侵权人实际生产。如果不及时制止,等实际生产销售了,专利权人的损失将会更大。
关于许诺销售侵权的责任,有人说不应该包括赔偿损失(程永顺:没有,因为许诺销售只是销售的前提性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但为了调查许诺销售,花了其他的费用,有可能获得保护。),错!
这一问题同意五楼观点。
bplandxr  新手上路 | 2012-11-27 22:22:15
许诺销售就是还没有进行但打算进行销售的行为,法律可制止许诺销售这一行为,保留广告宣传的证据,去诉讼~
wenge517  注册会员 | 2012-11-27 22:29:04
是真实的吗??
能否告知出处??
bbc  认证会员 | 2012-11-28 09:17:38
其实怎样做都有较大的胜诉可能,但还是看想要得到的诉讼利益是什么,想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以选择合适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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