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专利代理实务中,给出的权利要求范文如下: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的步骤,所述油炸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
将所述油炸食品排出的步骤;
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炸食品为油炸马铃薯薄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条件的真空度保持在0.02~0.08MPa。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真空条件下进行油炸的油脂沸腾温度为80℃~110℃。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之前,先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焙烤。
个人觉得这几个权利要求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3和5的技术特征有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嫌疑,虽然说是独权不同,从权即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权3和权5属于典型的抄袭。
2.权3和权4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相同。由说明书可知,当真空条件的真空度保持在0.02~0.08MPa,就能保证油脂沸腾温度为80℃~110℃。权4的技术特征是权3技术特征的效果,权利要求保护重复。权4应删除。
3.权3所述真空条件的真空度保持在0.02~0.08MPa,只能限制油炸过程中的真空条件。我们从说明书中不能得出,离心处理的真空条件也是保持在0.02~0.08MPa,说明书未给出相关信息。即权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各位同仁积极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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