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真实想法是:原则上应该都以新的为准,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如果修改的细则和指南在考前实施了,还考旧的于法不合。其实国知局虽无权决定细则何时通过,但应可以预期其中的内容基本不会有什么变动的了,而对指南来说,国知局完全可以控制得到的;再说大家都是按照不断变化的报审稿在复习,如果又回到现行细则和指南,很多内容很容易搞混的,特别是考试时要在短时间内作出选择,恐怕也不允许考虑太久在每道题上,这样对真实评价知识掌水平的影响是负面的。只是条法司出题时要考虑周全一点,特别是对指南里与法的修改无直接关系而又有实质改动的内容,比如征求意见稿里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接受的情形又增加了一种“主动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这一点对实务考试的撰写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就时间而言,如果应大家的要求可以考试延一延的话,也不要超过12月底,毕竟是今年的考试,对我们这些新人或许延长一点复习时间还充足一点,但对更多的老专代或从事这面工作有时日的报考人员来说恐怕是铆足了劲要冲过去的,延时或许是不利的,要找一个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