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并开始制造相应的产品。2006年8月9日,甲公司就该发明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就其独立完成的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10日,乙公司的申请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甲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B.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C.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D.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答案】BCD
选项 B 为什么是正确的啊?为什么不能认为甲的发明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打破了乙的新颖性?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三性)、第二十三条(外观)、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条(发明创造分类定义)、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复授权)、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等)、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但是我觉得可以用法22条三性来受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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