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2009-10-14 03:59
19068
25、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并开始制造相应的产品。2006年8月9日,甲公司就该发明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就其独立完成的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10日,乙公司的申请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甲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B.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C.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D.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答案】BCD  

选项 B 为什么是正确的啊?为什么不能认为甲的发明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打破了乙的新颖性?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三性)、第二十三条(外观)、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条(发明创造分类定义)、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复授权)、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等)、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但是我觉得可以用法22条三性来受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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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江小鱼  注册会员 | 2009-10-14 04:03:17

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结果什么样先不说,如果从64条来说,我认为这个具有受理的理由。

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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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10-14 04:12:38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
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题目未说甲已销售,不构成现有技术
快乐江小鱼  注册会员 | 2009-10-14 04:19:46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谢谢!
如果以不具有新颖性为由  是不是 应该受理?

怎么感觉是一样的啊?
lcczl  注册会员 | 2009-10-14 04:48:47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专利法45: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注意该句),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细则67:-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细则68: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67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本题中,“甲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权无效”,不是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为由提出,根据细则68,复审委当然是不予受理了。
这样的解释可否?
laoqu  中级会员 | 2009-10-14 06:11:40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快乐江小鱼 wrote:
25、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并开始制造相应的产品。2006年8月9日,甲公司就该发明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6年7月5日就其独立完成的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7年5月10日,乙公司的申请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甲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先完成该发明为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B.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C.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D.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答案】BCD  

选项 B 为什么是正确的啊?为什么不能认为甲的发明作为现有技术已经打破了乙的新颖性?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三性)、第二十三条(外观)、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条(发明创造分类定义)、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复授权)、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撰写规定)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等)、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但是我觉得可以用法22条三性来受理啊?

甲提出的无效理由“先完成该发明为由”不符合新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若甲提出符合65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即便证据不够充分,但是符合细则65条所列举的法定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得受理了。鉴定完毕[s:2]
sportsman2001  注册会员 | 2009-10-14 06:17:18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进来学习一下,同意楼上观点,正是因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正确,所以不予受理
otm44  中级会员 | 2009-10-14 06:29:03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laoqu wrote:
甲提出的无效理由“先完成该发明为由”不符合新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若甲提出符合65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即便证据不够充分,但是符合细则65条所列举的法定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得受理了。鉴定完毕[s:2]

同意,甲提出的理由“先完成发明”不是无效应有的理由,所以不受理;
而如果以“新颖性”提出无效,则应该受理,但题目只说明甲“完成发明并生产”,并未说明销售,所以这也不一定会造成乙的申请丧失新颖性
快乐江小鱼  注册会员 | 2009-10-14 07:27:49

Re:2008年专利法25题的一些疑问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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