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8.2
“对于为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是否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可以发出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
Q1这里的指定期限是指原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还是新通知书的指定期限
Q2如果做了上述“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的修改“且没有超出原权力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并且获得接受,以此为基础获得授权,是否很容易被无效或部分无效?
Q3基于上述问题的延伸,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审查中,如果在授权前,申请人主动发现曾做过不符合要求的修改,是否可以要求改回去?这算不算“主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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