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m44 wrote: 这是旧法的答案,旧法“在国外的口头介绍”不丧失新颖性,但新法就不应该有A了
laoqu wrote: 即便是旧法,与旧法相应的06版指南上指出的为公众所知的其它方式的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指南上为此也举例进行说明: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在A项中的技术会议也未明确指出是仅为特定人群参加的,那常理上考虑该口头介绍就是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均可以参加的?我觉得问题应该在于该会议到底是何种类型的,到底是否是为特定人群所参加还是不特定人群所参加的,换言之,就是普通公众是否能够处于想知道就能知道的一种状态。
begreat wrote: 非出版物公开的,仅指国内,由于是在美国进行的口头公开,因此不影响新颖性。与6个月期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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