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易门滇源陶瓷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申请专利号为ZL200630021063.1、专利权为谢礼荣、名称为“珍珠釉栏杆”的外观设计(以下简称“争议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申请号为200630021063.1、公开号为CN3652818、公开日为2007年5月30日。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贵委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现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具体说明、理由和证据。
本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书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增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理由。并对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理由的证据进行变更。
本请求人认为争议专利存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情形;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新设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本请求人提出下述请求:
(1)由于争议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及重复授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争议专利权全部无效。
(2)为了便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分析本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争议专利的影响,因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以便就此对司空见惯的陶瓷栏杆上使用公知技术的证据进行当面质证和辩论,必要时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一)
本请求人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申请宣告争议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附件1:易门滇源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附件2:易门滇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3:ZL200630021063.1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争议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8月1日、公开号CN3652818、公开日2007年5月30日、权利人为谢礼荣、专利名称为“珍珠釉栏杆”。
附件4:专利号为ZL95111833.1的发明专利检索,该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6月26日、公开日为1997年1月1日、公开号为CN1139089A、专利号ZL95111833.1、权利人为“邢良坤”、发明名称为“多彩珍珠釉陶瓷工艺品及其制法”。
附件5:试论珍珠釉写意水墨画装饰。
附件6:专利号为ZL200620022252.5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该专利名称为“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2007年8月8日、授权公告号CN2931645Y、专利权人为“谢礼荣”。
附件7: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本申请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所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如下的证据:
补充附件1:潮安县2003年统计年鉴第115页陶瓷栏杆图片。
补充附件2: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的情况证明。
(二)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对专利相同和相近似判断原则作出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争议专利陶瓷栏杆形状属于司空见惯的,中国所有建筑只要使用陶瓷栏杆均能看见与争议专利相同和相似的陶瓷栏杆。而且均在其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存在,广东潮州作为中国瓷都,其生产争议陶瓷栏杆的形状在全国属于先列,所有的潮州陶瓷栏杆企业均生产与争议专利相同形状的陶瓷栏杆。退一步讲,即使因为对建筑不了解或不注意细节的人来说,补充附件1均能证明在争议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存在争议专利形状的陶瓷栏杆。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全部无效。
争议专利的外观设计共有5幅图片,其中俯视图为一正方形,在正方形的中间有一圆口,以便于固定栏杆的作用;主视图为“葫芦形”栏杆(即上小下大的圆柱形)的中部有一未开屏的孔雀,呈立状;后视图为一葫芦形栏杆,葫芦形栏杆中部有一花朵图案;右视图和左视图仅是所见孔雀旁边一部分花朵而有所区别,其他没有改变。
由补充附件1可知,3003年广东潮安县龙湖建发陶瓷厂就已经生产相同的陶瓷栏杆。作为同是广东潮州地区的人,争议专利权人不可能不看见或知晓。依据《审查指南》规定的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对比,二者均属于同类产品,采用相同形状的外观设计,因此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
由附件4和补充附件2可知,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新设计”的规定。
附件4为专利号ZL95111833.1 多彩珍珠釉陶瓷工艺品及其制法发明专利,依据此专利权利要求书1、一种珍珠釉工艺陶瓷品,其特征为在陶瓷品上形成珍珠的釉粒并呈现多种色彩。依据此专利实例一,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就完全能确定争议专利内容。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的情况证明,在广东潮州地区,珍珠釉陶瓷栏杆生产技术开始于2000年,2003年就已经在当地普遍使用,属于陶瓷行业内公知的技术。争议专利名称为“珍珠釉陶瓷栏杆”,该专利产品中部有孔雀、花朵,但在争议专利产品中,孔雀、花朵不构成主要部分或外观设计要部,属于该类产品在使用状态下不会被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因此,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新设计”的要求。
(四)
由附件6可知争议专利的授权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附件6为专利号ZL200620022252.5的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公告,此专利权利书要求保护的内容为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栏杆为中空,栏杆两端为四方体,能过圆弧过渡面与四方体连接的部分分别设有一个或多个圆弧凸台、位于两端圆弧凸台间的栏杆中段为不等直经的其上可彩绘图画的柱体。实施例1进一步限制为陶瓷原料,用常规方法生产表面涂有珍珠釉,中段可彩绘图画。该实用新型专利的附图补充说明权利,附图与争议专利外观完全相同。因此,其特征与争议专利完全相同。
本申请人放弃附件5的使用。
附件1、2、7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身份和事由;附件3为被申请人的专利权利证明。
综上所述,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贵委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易门滇源陶瓷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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