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问题1: 不同产品,但产品上面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似,是否认为是无新颖性?
问题2: 现有设计如何定义?现有设计是否包含第三款所说的其他权利,例如著作权,商标权等?还是说现有设计仅指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是否对比对象已经扩展至非产品?
问题3: 商标审定公告日在申请日前,商标权的授权日在申请日后的,是否认为是第三款所说的权利冲突?如果不是,这样的外观设计是否能授权呢?进入审定公告期的还未授权的商标申请是否能作为A23所说的现有设计用来驳回该外观设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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