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问题,我是在韩晓春的讲课中听到专利法中的单位是指有法人资格的,按照这样的话,那么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肚子企业等就没有资格申请专利了,因此想再和大家来确认一下。
关于第二个问题,想再听听大家的看法。推广应用的决定是国务院做出的,这个决定显然是不能有任何救济途径了,但是专利法里面好像没有很清楚的规定推广应用的许可费由谁来裁定,是否只是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来协商,协商不成找管理专利的部门,还是说应该是由国务院来做出裁决?
关于第三个问题,的确,复议规程里是规定强制许可的许可费的裁决是不能复议的,但是我不懂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由SIPO做出的,不是国务院做出的,按照复议法应该有一次复议的机会,而且按照法理,也应该给行政相对人有这样一次复议的机会,为什么复议规程里面要排除申请人这个权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