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但是06版指南P23第二自然段却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分案申请。这不是指南与细则相矛盾吗?还是本人理解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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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acolakobe  注册会员 | 2009-10-5 19:57:21

Re:对已驳回的原申请,06版指南为什么规定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我也有相同的疑问,个人觉得是不是由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中指的被驳回,应该是已经生效了的驳回吧。
    而指南规定的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分案,是由于驳回决定还没有生效。
    不知道是不是上述解释,请高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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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飞  中级会员 | 2009-10-5 20:45:29

Re:对已驳回的原申请,06版指南为什么规定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个是因为驳回决定并不是即时生效的原因,驳回决定要三个月后申请人不提出复审的请求才生效
wendaomeng  注册会员 | 2009-10-5 21:06:45

Re:对已驳回的原申请,06版指南为什么规定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谢楼上几位指点
laoqu  中级会员 | 2009-10-7 01:02:44

Re:对已驳回的原申请,06版指南为什么规定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wendaomeng wrote:
请教:
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但是06版指南P23第二自然段却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分案申请。这不是指南与细则相矛盾吗?还是本人理解错误呢?
驳回决定还没生效呢,当然可以提分案申请了。对于被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复审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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