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对已驳回的原申请,06版指南为什么规定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wendaomeng wrote:
请教:
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但是06版指南P23第二自然段却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分案申请。这不是指南与细则相矛盾吗?还是本人理解错误呢? 驳回决定还没生效呢,当然可以提分案申请了。对于被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复审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提出分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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