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吴观乐老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中有一便携式牙刷的案例,有一处不甚明白,向各位同学讨教。
P45页指出,“盒体顶壁上有一个携带时,供刷毛放入的空腔”保证了旅行牙刷携带时不致弄脏刷毛。
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对于技术问题:不必从盒体中取出牙膏 来说,应该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刷毛不放入空腔,只要其位于空腔位置,并对应于出膏口,那么也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例如,空腔小于刷毛大小,仅露出出膏口。
而且在后面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范例中,更进一步指出,空腔的形状大小与梳毛相应,个人觉得是不必要的~~~
请各位同学帮忙解惑,感谢~~~~[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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