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对修改前后专利法实施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2条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该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
这就表明,对于2009年10月1前受理但在2009年10月1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授权条件、审查程序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无效宣告等,原则上仍然适用修改前的规定。这一规定符合立法法第84条关于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也有利于保障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yw/2009/200909/t20090930_4770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