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2009-10-2 20:04
388111
具体的案例是微电子领域的,但是为了不泄露客户的技术方案,我这里用一个非常相似的生活中的比方来说。:
举例如下:
客户制作【漏斗】产品,假如漏斗的底部:【负责漏水的细筒】的直径,因为工艺的原因而不容易做的准确(假定:此直径的数值,很难直接测量),即:有时候直径“粗”,有时候直径“细”,
客户发现(假定:此前从未有人发现这一现象),在直径不小心做粗了的时候,出来的水流会很大——假定:水流的大小比较容易测量,于是客户自己做了一个测量漏斗流出的水流的大小的工具,然后,决定申请一个【根据水流量,判断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是否合格的“方法”】专利,——先使用自己制作的测定漏水流量的工具来测定漏水流量,然后根据漏水流量判断“漏斗产品的漏水筒的直径是否合格”。
——请问,这上面的idea,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呢??——硬件上的“漏水流量的测定工具”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但是我的疑问在于:上述的【判断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是否合格的“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呢??
————————
我觉得不行,因为,单单就用户自己做的那个【测量漏斗流出的水流的大小的工具】或许可以,但是要,申请后述的方法,是不可以的。原因是:我认为用户这是一个类似于(自然规律的)“发现”性质的东西,似乎不像是发明啊~!!,这个所谓的“方法”只有一步:【如果漏水流大,那么漏水筒的直径过大,产品不合格,反之,漏水筒的直径过小,产品也不合格;流量刚好的时候,漏水筒的直径也刚好符合要求,产品合格】——整个方法太简单了:关键是,整个方法完全是在大脑里完成的,没有借助任何【技术特征】在里头;——没有技术特征,也就无从谈起(由技术特征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审查指南下述原则:
【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恳请大侠们给出建议,和自己的判断——客户蛮横:硬说完全可以申请专利——我快崩溃了。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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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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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jiansen  注册会员 | 2009-10-2 20:19:46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急~~!!!且极具挑战性~!

申请实用新型还有点希望,发明就甭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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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里发呆  注册会员 | 2009-10-3 01:21:01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写成使用该检测装置检测产品是否合格的方法应该可以

关键是要看用户一定要方法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什么,到底要保护什么,方法权利要求保护效果如何?
finlinden  注册会员 | 2009-10-3 01:52:43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要保护的对象很简单就是:【利用水流大小,判断漏斗的漏水筒直径是否合格】的方法:即:【如果漏水流大,那么漏水筒的直径过大,产品不合格,反之,漏水筒的直径过小,产品也不合格;流量刚好的时候,漏水筒的直径也刚好符合要求,产品合格】
——
我个人感觉这里头没有任何技术特征可言,也就无从谈技术方案,完全是通过自己的测流量的装置测得漏水筒的流量,读数之后,用自己的脑袋判断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是否合格——这个环节中没有任何技术特征,甚至包括了人的智力活动的因素(判断)
——这是一个产品检测人员提出的专利申请,想保护这种(间接)检测产品是否合格的方法
说白了就是:
A是否合格,是不容易测得的,但是在A不合格的时候,会导致另外一个元素B的带有特征性的变化,根据B的这个变化,可以判断A是否合格。
对B的变化的检测装置是自己设计的,根据检测结果,可以直接判断出A是否合格。
------------
我觉得真要是写claims,那么,主权项最多有两步:
1):获取漏斗的漏水筒的流量值;
2):根据流量值进行判断:如果流量值大于标准值,则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不合格;如果流量值等于标准值,则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合格;如果流量值小于标准值,则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不合格。
————
我怎么看怎么觉得上边的claims有点滑稽,呵呵。请高人指点迷津,谢谢。
——对于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有机会请您吃个饭,促膝而谈,地抵足而眠:)
caspase  注册会员 | 2009-10-3 21:12:13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如果在美国,我想这个属于方法类型的发明,申请是没有问题的,就是看是不是新颖和非显而易见了。
技术问题:A合格吗?直接不容易测;技术手段:测B推知A

更荒诞的claim和case不少,比如发明一种新的吃药方法等等。。。

和正式的律师谈谈不好吗?
finlinden  注册会员 | 2009-10-3 22:12:20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十分惭愧,我就是正式的律师,呵呵。——连我也觉得无可奈何。
——您说的:
【技术手段:测B推知A】
这不错,但是,其中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测B——这是比较容易的,且现有技术中已有了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来测B——只不过发明人又自己设计了一个小装置来检测B而已,况且他设计的所谓的这个测量B的装置,也并非是有大的新颖性创造性的;
但是,从没有人曾用测得的B的数值来推断A的合格与否。
这位检验员发现了B和A之间的关系,于是他第一个这样来做:用测得的B的数值来推断A的合格——也就是您给出的技术手段中的后半部分:【推知A】,但是,关键问题是:这个推导、推演的过程(如果B的数值大或者小,则A不合格;如果B的数值符合额定值,则A合格),是在这个检验员脑袋里完成的啊,并不是由某个电子设备自动完成的——我觉得这是不是算:【由人脑完成了一部分创造性的活动,即:有人的智力活动参与其中了】?
——我个人觉得他这应该算是一个发现、而非发明,就如同小学课本里的:【看云识天气】一样——
你无法直接探测云彩中的小水滴凝结程度是大还是小(也就是说,是不是要下雨了)——但是你可以通过云彩的颜色,或者甚至根据燕子低飞(捉虫子)来间接判断云彩中的小水滴的凝结程度(即:是否即将下雨),
如果你看到云彩成为“钓卷云”的形状,那么你就判断:要下雨了——我觉得这应该算是:你发现了别人没有发现的东西,本质上是一种对(科学)规律的发现,而非发明啊,您说呢:)?
——说了这么多,不知是否把自己表达明白了,hoho。
quantum  注册会员 | 2009-10-4 19:07:57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个人觉得B才是技术手段,B推A属于逻辑推理过程;就好想推数学公式一样,可以申请专利吗?

不过可以把推理写成一个逻辑判断装置,这样就是技术手段了,作为B的一个从权。
哈哈

或者将B推A写作一个装置,然后B作为优化的从权,因为按照LZ说的B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李震勇  注册会员 | 2009-10-9 18:37:54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个人认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而且是合案申请。即主题为“漏水流量的测定工具及使用该工具测量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是否合格的方法”
也可以是“测量漏斗的漏水筒的直径是否合格的方法及该方法所用的测定工具”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10-10 01:36:17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技术特征与是否有创造性是两回事情。。

由楼主描述内容,申请方法时是具备技术特征的。

当然申请时绝对不会像楼主那样为一步“如果漏水流大,那么漏水筒的直径过大,产品不合格,反之,漏水筒的直径过小,产品也不合格;流量刚好的时候,漏水筒的直径也刚好符合要求,产品合格”自然要想办法挖掘出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另外,专利代理人和纯律师还是有区别的。。。
awwa  中级会员 | 2009-10-10 19:49:11

Re:客户的这个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么?

原本不想写的,但实在是……

1、没有什么不能申请专利的,问题在于国知局是否同意授权。

2、作为专利代理人,既然客户要写,那就写,并且得到客户认可;同时,关键是要有至少一能够授权的权利要求。否则,一般情况下,老大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3、多看书,多读法条,大致是不错的。书读百遍,其义自现。没读透的人,很难理解;期待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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