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国优先权不涉及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此相当于两个案子独立地经历审查过程,那么如果在后申请先进入实审,而在先的外国申请后进入/同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后申请审查时核实优先权的文本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递交版本呢还是以公布还是授权?
问题在于:如果在后申请中请求优先权的权项虽然记载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或从属权利要求中,但申请人主动修改/实审过程中删除了该部分内容,那么作为在后申请审查时是否还能享有优先权?
来回看了几遍指南发现涉及对在先申请的审查客体都是写“文件”,但具体什么文件(公布/公告)并未明示。如果在后申请请求提早公开加快审查的话,在先申请甚至有可能还没有公布,那么在此情况下优先权又应该如何核实?等满18个月么?(我个人觉得有这个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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