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针对一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该专利是两个专利权人共有,该两专利权人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是台湾公司,子公司是大陆公司,当时也不怎么懂在无效请求书上的专利权人一栏只填写了大陆的公司,现在补正书下来了,说专利权人一栏填写的内容与该专利申请时的专利权人不一致,要求补正,现在明白了要无效一个专利的话该专利的所有专利权人都要列上,于是补正了无效请求书,将两家公司都列在专利权人栏,发出补正文件后又猛然想起,好像有规定无效的话应根据专利权人的人数准备无效文件的副本,包括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但是之前我只写了一个专利权人,所以是按规定提交了所有资料一式两份,现在补正后专利权人是两个人,那么是不是补正的同时应该再补一份无效的资料上去啊?补正书上只说专利权人不对,没有提醒我要补充资料,若是真的要补充我应该怎么办,还能补救吗?再寄一次补正文件可以被接受吗?因我想早点拿到受理书,另外我想母公司是共同专利权人在台湾,而且他俩是母子公司,有必要给专门准备一份无效文件吗,还是只要一份就够了?这样我就不用担心文件份数不够了,急急急,先谢谢大大们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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