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版本的指南,汉字编码方法:
因为
1)解决的问题、采用的解决手段和获得的效果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仅涉及编码的方法属于A25.2
2)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未使用技术手段,不具有技术效果,因此不属于A2.2
根据该版本指南前文中对实例的记载,A25.2的判定还涉及是否根据主观设定的规则得以实施的解决方案/抽象思维方式。
但是个人觉得此处对于具体一项计算机程序类申请到底属于A25.2还是A2.2的判定没有明确区分,即同一客体审查员可以选择两者之一进行驳回,而驳回的理由所针对的事实是同一个?
揣摩抑或是汉字编码更加倾向应该通过A25.2来驳回,计算机诊断系统、“垃圾短信”删除等与此相比属于类似的“解决了一定问题的方案”,但因为其仅包含基于主观设定的规则因此不能授权;而计算机游戏方法、点菜系统一类的“解决”方案则通过A2.2来驳回;两者的具体使用应该通过程序的编写目的进行区别。因为以前是R2.2,现在提到A2的位置与A25相当,则势必应该区分使用时的对象。
以上仅为个人拙见,不知各位高手是什么看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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