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情况:
由于我们单位是研究机构没有药品生产资格,
1、在1999年与一家药厂合作生产、销售一个商品名为“XY”的药品A,所有的生产由药厂完成,我们单位向生产厂家支付生产费用及技术支持;
2、2002年该药厂把商品名“XY”注册了商标,并拿到了注册证,同时作为药品A的商标开始使用;
3、2004年药厂把注册商标“XY”转让给我单位(没有签署转让合同,但是确实双方委托商标代理所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并在商标局有备案),但是仍然在药品A上作为商标使用(我们单位没有授权他们使用),并一直延续至2006年年底;
4、2007年又开始作为药品A的商品名使用,并在药品标签上仍然作为商标(右上角带有R的标记),并一直延续至今;
5、2009年9月22日该药厂已经单方面与我方终止了合作关系。
6、从2004年受让到该商标后我们一直没有把该商标使用于药品A以外的商品,但是我们针对该药品A的商标在各级各界医学讨论会都做了大量的宣传,并在大量医学权威论文中涉及。
7、我们在与该药厂合作期间针对药品A,共同起草、制定了国家标准。并且针对药品A由我们单位申请了两项质量方面的专利,我们单位对这两件质量专利享有专有权。
就以上情况,我们可以怎样维护我们的商标权利?
1、对于2004年——2006年年底这期间药厂使用我单位商标,目前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使用费(或侵权费)?
2、2007年——至今这期间,用我们商标作为商品名,鉴于1999年——2002年(商标注册前)作为商品名使用过,该商品名在2007年至今是否对我们的商标构成侵权?
3、在今后我们是否可以从法律角度要求该药厂停止使用该商品名?
感谢各位的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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