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2009-9-25 04:16
20026
目前有个新型案子不符合单一性原则。
原记载包括了装置A和装置B(相互分离),装置A和装置B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但不具有共同的特征技术。

现想这样修改,将装置B作为装置A的一部分,从而权利要求上将装置B写成装置A的附加权项;这样是否可以? 说明书是否需要做相应修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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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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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um  注册会员 | 2009-9-25 04:18:47

Re: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还有,

如果修改成单一专利,答复的流程如何?
如果分案申请,怎样操作?申请费怎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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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um  注册会员 | 2009-9-26 03:14:31

Re: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顶起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9-9-27 07:05:53

Re: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将装置B作为装置A的一部分,从而权利要求上将装置B写成装置A的附加权项”,如果原说明书没有这样的记载,那么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如果改了说明书,那么可能修改超范围。所以还是分案吧。
nurr  中级会员 | 2009-9-27 19:28:01

Re: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quantum wrote:
还有,

如果修改成单一专利,答复的流程如何?
如果分案申请,怎样操作?申请费怎样?

谢谢!

分案就是重新递交一份申请表,表中标明是原案的申请,另交原案的副本,如果有优先权还得交优先权副本。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09-9-28 00:00:16

Re: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老杨同志 wrote:
“将装置B作为装置A的一部分,从而权利要求上将装置B写成装置A的附加权项”,如果原说明书没有这样的记载,那么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如果改了说明书,那么可能修改超范围。所以还是分案吧。
既然原说明书记载了装置A和装置B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应该是可以的。
quantum  注册会员 | 2009-9-29 03:27:05

Re:实用新型单一性的修改

谢谢各位。

我原来的权利要求书里有 A和B组合的独立权项,我觉得可以将B作为该权项的附加权项;A的独立权项保留,这样应该既可以解决单一性问题,也可以避免修改超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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