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nancy wrote: 如果一个发明申请,本来是可以授权的,就是说存在可以授权的技术内容(审通画第2个勾),但是,经过一通、二通、三通几次OA答复后,最终的结果是以不符合33条驳回了。 那么: 1、有这种情况发生吗,多不? 2、如果发生了,那是不是就是说这个答OA的代理人应该负完全责任,很不称职啊?
ontheway wrote: 楼主是怕有人给发明人下套,成为发明杀手? 这样的担心看来也不是没有道理。请看最近案例: http://www.huaians.com/ 不过这样的事找代理人也没用。
ontheway wrote: 楼上你没看仔细。 删除技术特征以达到单一性,是原实用新型审查员要求他这么做的,所以才会引出后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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