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新人,到新公司不到1个月,做知识产权事务。
现有一份公司前任知识产权专员写的实用新型的专利,知识产权局发了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补正书。
原文件是:
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实用名称),包含有传统的A设备,其特征是:在传统的A上设置了B(B也为传统技术设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名称),其特征在于所述A为一种XXXX(XXXX也是一种传统的与A一领域的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用名称),其特征在于所述A为一种XXXX(XXXX也是一种传统的与A一领域的设备)
补正书的建议是:
从属权利3、4对技术特征“A设备“作进一步限定,但在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不包含该技术特征,所以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为”传统A设备“。
我很茫然,不知道该怎么修改?请各位高手解惑。另外,我认为这个实用新型是将两个领域的传统技术A和B结合,用到了A的领域里面。
谢谢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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