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实施条例第八条: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行政部门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专利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后,首先进行分类:1、发现涉及国防安全要保密的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审查,审查由国防专利机构做,最后授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2、发现涉及国防安全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自己按保密申请审查,最后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3、没有特殊情况按普通国家处理。
申请人清楚自己的申请涉及国防安全的,申请时可以说明。
申请人请求保密审查,要求保密专利权的,申请时也可说明,经专利局认定确定保密的按保密审查进行,认为为需要保密的按普通申请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