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商标法的一个问题

2009-9-24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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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34条: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006年考题12题D选项(错误选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请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从何时起算?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与核准注册之日能重合吗?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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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9-24 17:22:18

Re:关于商标法的一个问题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也就是说,对无异议的公告,核准注册日即为公告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条例34条主要是针对异议不成立情况下,依照公平原则确定的注册人权利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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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r  中级会员 | 2009-9-24 18:35:38

Re:关于商标法的一个问题

如果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核准之日就是初审公告三个月届满之日
如果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那么实际核准注册日和上述的日期就不一样了,但是还是要根据上述日期计算商标的有效期,所以就是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日了。
yueyong wrote:
商标法34条: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006年考题12题D选项(错误选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请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从何时起算?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与核准注册之日能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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