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写主权项是否可以?
一种方法:
步骤1:。。。。。(在此步骤中涉及一种物质A)
步骤2:用微波炉或酒精灯对步骤1中所述物质A进行加热
步骤3:。。。。。
这样写,先不论【是否能对步骤2进行概括地改写,即:将具体的加热方式下移到附属权利要求中作为附
加技术特征】
就这样写本身而言,是否有问题呢??——
我的意思是:
这个claim实质上可以分离成两个并列的Claim:
1):
步骤1:。。。。。(在此步骤中涉及一种物质A)
步骤2:用微波炉对步骤1中所述物质A进行加热
步骤3:。。。。。
2):
步骤1:。。。。。(在此步骤中涉及一种物质A)
步骤2:用酒精灯对步骤1中所述物质A进行加热
步骤3:。。。。。
这样分离理解的话,是否符合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的规定呢??——我经验少:无法判断这种实质上可分离成两个技术方案,也就是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具体触犯专利法的哪一条款??————或者,这样写是对的?,符合专利法关于Claim的单一性以及其他所有方面的要求,是可以被专利局批准的??
请指教,不吝地。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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