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写主权项是否可以?

一种方法:

步骤1:。。。。。(在此步骤中涉及一种物质A)
步骤2:用微波炉或酒精灯对步骤1中所述物质A进行加热
步骤3:。。。。。

这样写,先不论【是否能对步骤2进行概括地改写,即:将具体的加热方式下移到附属权利要求中作为附

加技术特征】
就这样写本身而言,是否有问题呢??——
我的意思是:
这个claim实质上可以分离成两个并列的Claim:
1):

步骤1:。。。。。(在此步骤中涉及一种物质A)
步骤2:用微波炉对步骤1中所述物质A进行加热
步骤3:。。。。。

2):
步骤1:。。。。。(在此步骤中涉及一种物质A)
步骤2:用酒精灯对步骤1中所述物质A进行加热
步骤3:。。。。。

这样分离理解的话,是否符合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的规定呢??——我经验少:无法判断这种实质上可分离成两个技术方案,也就是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具体触犯专利法的哪一条款??————或者,这样写是对的?,符合专利法关于Claim的单一性以及其他所有方面的要求,是可以被专利局批准的??
请指教,不吝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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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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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09-9-24 23:32:32

Re:这样的方式写主权项,是否符合专利法对权力要求的规定?

重点在于酒精灯跟微波炉的不同的加热方式是否是本发明的特征。
如果不是,那么建议用更上位的概念概括,然后将不同的两种方法作为附属
如果是,那么就不是同一个发明精神下的发明了,有可能被要求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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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linden  注册会员 | 2009-9-25 17:11:07

Re:这样的方式写主权项,是否符合专利法对权力要求的规定?

对您的疑问之处,我的回复是:
【酒精灯跟微波炉的不同的加热方式\"是\"本发明的特征】,不仅这个步骤2的两种加热方式是本发明的特征,而且:步骤1或者步骤3中也都存在本发明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本发明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
这样的话,是否属于:拥有相同(或相应的)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可以【免除被分案】呢??:)
——谢谢持续的指教。
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09-9-25 19:18:39

Re:这样的方式写主权项,是否符合专利法对权力要求的规定?

也许我说的有些不准确,我的意思是,这个发明的精神是什么。
就是说,本发明最大的特征是:\"采用酒精灯或微波炉加热A\"?
finlinden  注册会员 | 2009-9-30 23:19:21

Re:这样的方式写主权项,是否符合专利法对权力要求的规定?

可能我说的也有些不准确,呵呵——
我的意思是:步骤2中的:\"采用酒精灯或微波炉加热A\" 以及步骤3中的【某些要素】,相互支持、结合,共同使得本方法对现有技术体现出创造性和新颖性。

也就是说:本发明最大的特征是:\"采用酒精灯或微波炉加热A\" + 步骤3中的某个要素, 这些特征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促成了本发明解决了所述技术问题,达到了所述技术效果。

这样的话,是否还需要分案呢??

希望我已经将自己表达得足够明白了,呵呵:
——问得罗嗦,谢谢持续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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