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8797 wrote:
楼上答案我认为是不对的。
专利法33条规定了大原则,对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包括对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范围。
因此,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也不能扩大其范围
我同意楼上的观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从权是对独权的限定,也就是对独权加以缩小了范围;
个人认为,可以将从权中附加的技术特征看做为一个小于1的百分比A,那么,
从权的保护范围=独权的保护范围*A,其中A<100%,那么独权的保护范围肯定大于从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还要注意,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换句话说就是,从权所限定的范围是否在说明书中(最好是在具体实施方式的最佳实施例中)提到过,如果没有提到,则应补充到说明书中;而说明书中提到过的限定内容,原先的从权中没有,也可以在主动修改期限内补充到权力要求书中;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提到过的技术特征,那就不允许添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