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的“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没有你说的规定“共有人对于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如果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但我想共有人如果以该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进行合作,可以认为这也是专利法中所述的单独实施。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