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答复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时候,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
(4)在保留原有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5)不得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其中第(5)点是新加的。
对这两点,我有如下疑惑:
第一、如果说按第(4)点的话,那么,2006年真题中,标准答案为什么能增加“衣架”这个独立权利要求呢?关于“衣架”的描述只是出现在说明书中,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中出现呀?
是不是按原先审查指南能增加,现在不能了呢?还是有别的理解,请帮忙
第二、关于第(5)点,在前几年真题中,一般给出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没几个,都需要自己在说明书中找出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现在,如果按照第(5)点的话,那岂不是说以前的答案都有问题呀?比如说,2006年的“v形部位”、“弯曲的板状结构”等技术方案都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是不是现在都不能加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去了呢?
我的理解是不是有问题?请杨立老师百忙中解答下,感激不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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