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有关申请日的疑惑

2009-9-18 00:31
13562
专利法实施条例中记载有:邮戳不清的,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以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但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受理中却记载有:邮戳不清的,以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并且没有关于申请人有证据时如何处理的说明。

由上是否可以认为申请日无论申请人有无证据,均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而其他文件则以申请人提出之证据为收到日?

是否申请日的确定与其他文件的收到日的确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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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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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  新手上路 | 2009-9-18 01:15:16

Re:有关申请日的疑惑

首先,应当区分法律的效力。细则是法规,指南是规章,因此,细则是规章的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且下位法仅用于解释和补充上位法。由此可知,如果细则上有明确的规定,则应当适用细则的规定。既然细则上明文规定了“邮戳不清的,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以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那么,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其次,应当明确指南规定的用意。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3.1是有关受理程序的规定,其规定的用意是在于规范在受理程序中,受理人员的行为。对于确定申请日来说,受理人员在受理时如碰到邮戳不清晰的情况,则将会以收到日为受理日。而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则属于第五部分第三章4.“申请日的更正”中规定的情形。
对于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与申请日的确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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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ikaishyo  注册会员 | 2009-9-24 23:40:36

Re:有关申请日的疑惑

漫步 wrote:
首先,应当区分法律的效力。细则是法规,指南是规章,因此,细则是规章的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且下位法仅用于解释和补充上位法。由此可知,如果细则上有明确的规定,则应当适用细则的规定。既然细则上明文规定了“邮戳不清的,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以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那么,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其次,应当明确指南规定的用意。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3.1是有关受理程序的规定,其规定的用意是在于规范在受理程序中,受理人员的行为。对于确定申请日来说,受理人员在受理时如碰到邮戳不清晰的情况,则将会以收到日为受理日。而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则属于第五部分第三章4.“申请日的更正”中规定的情形。
对于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与申请日的确定相同。

有道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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