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土 wrote:
旧法的时候,很多申请人会就一项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在发明专利授权前,如果需要的话,放弃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
这样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尽早获得专利权 同时不影响发明专利较稳定的保护
但是在新法中,根据新的新颖性的规定
该申请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 极大可能会构成在后发明申请的抵触申请
从而影响在后发明申请的新颖性
在这种情况下 在后的发明申请基本上没有希望获得授权了
也就是说 申请人要么获得保护强度较低的实用新型 要么为发明专利等待比较长的时间
我的问题是,专利法这样修改的目的是什么呢,还是我的理解有问题?
新法更合理,不管是出于立法宗旨还是对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