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69条侵权例外第一款“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其中:
1、“专利权人”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在中国拥有专利的权利人。因为专利的地域性特点,同一个专利产品在他国的专利权人(即使和中国的专利权人是同一人)也不能适用该条,即同一产品的同一专利权人在他国的专利权是不受我国专利法约束;
2、“售出”行为可以在国内售出,也可以在国外售出。
因此该条款的肯定理解是:中国的专利权人,或经中国的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把专利产品卖到他国,第三人再从他国返销回来的行为是不侵权,是有限的平行进口。例如:专利权人甲同时在国内、国外出售专利产品A,但是国内价格高,在国外价格低,乙在国外买了便宜的A再进口到国出售,乙就不侵权。
而其扩展的含义即同一个专利产品在他国的专利权人(即使和中国的专利权人是同一人)在他国售出后,第三人再从他国进口到中国是否侵权就不能拿上述条款来解释,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但是我们理解更倾向于属于侵犯了专利法11条规定的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例如:某专利产品A在美国有专利保护,在中国也有专利保护,其专利权人都是为甲,甲在中国市场以外出售A的价格都比国内价格低,此时乙从低价国将A进口到中国出售,我们理解是乙的行为侵犯专利权人甲在中国的进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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