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anwfp wrote: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关于法律的适用,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楼主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
zuojiuer wrote: 我看您的中文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啊 窃闻,法律文本至少应该做到“不重不漏”。像这种明白地定义了“本法所称作品是指XXX”的法,竟然还犯这种低级错误,着实不应该啊
loganwfp wrote: 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具体到法律适用,就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就其效力而言,特殊条款的效力优于一般条款的效力。 在所有的法律条文中,有原则必有例外。 不知我这样的解释,楼主是否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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