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看到一篇授权专利ZL 200710027570.X,题目:聚合物/有机蒙脱土纳米复合阻燃母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我于是判断,这个专利应该是涉及保护组合物(产品)、制备方法和产品应用的一篇专利。但是看到权利要求令我大吃一惊,
l 、一种聚合物/有机蒙脱土纳米复合阻燃母料的制备方法……
2 、权利要求1 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聚合物/有机蒙脱土纳米复合阻燃母料。
3 、权利要求2 所述聚合物/有机蒙脱士纳米复合阻燃母料用于制备阻燃塑料的
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困惑1:从中可以看出,从题目看是该主权利要求首先保护的是一种方法,这个地方并没有和题目相呼应?
困惑2:权利要求2是什么意思?是指要保护从该方法得到的产品?这个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一定会保护的吗?这样是不是多此一举?
困惑3:权利要求2如果不是是指要保护从该方法得到的产品,那它的意义是什么?是不是仅仅为了引出一个××阻燃母料,为了权利要求3做准备?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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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reen  注册会员 | 2009-9-8 20:28:26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权利要求2和1是不同的,1是方法,2是产品,你之所以认为一样,是考虑2的产品一定是1的方法制得的,但是,我们知道,尽管2用1的方法进行了限定,但是其主题仍然是产品,假设一种情况,用另外一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和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完全一样,那么其产品是落入权利要求2的范围的,此时,权利要求2是有用的。
换句话说,理解权利要求2应该是,其方法的限定是体现在对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上,而不是其工艺、步骤。
lbq22651342 wrote:
今天我看到一篇授权专利ZL 200710027570.X,题目:聚合物/有机蒙脱土纳米复合阻燃母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我于是判断,这个专利应该是涉及保护组合物(产品)、制备方法和产品应用的一篇专利。但是看到权利要求令我大吃一惊,
l 、一种聚合物/有机蒙脱土纳米复合阻燃母料的制备方法……
2 、权利要求1 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聚合物/有机蒙脱土纳米复合阻燃母料。
3 、权利要求2 所述聚合物/有机蒙脱士纳米复合阻燃母料用于制备阻燃塑料的
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困惑1:从中可以看出,从题目看是该主权利要求首先保护的是一种方法,这个地方并没有和题目相呼应?
困惑2:权利要求2是什么意思?是指要保护从该方法得到的产品?这个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一定会保护的吗?这样是不是多此一举?
困惑3:权利要求2如果不是是指要保护从该方法得到的产品,那它的意义是什么?是不是仅仅为了引出一个××阻燃母料,为了权利要求3做准备?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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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9-9-8 20:29:03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1. 题目是母料、制备方法、运用三个方面。一项权利要求只能有一个主题,独立项写制备方法似乎没什么不妥。
2. 写完方法补上一个由该方法制得的产品,实际上是个独立项,这倒是经常能见到。既然用的人多,各自应该也能说出一番道理来,说是多此一举未免轻率。
3. 权利要求3倒是剑走偏锋,不大常见。权2是产品依附方法,权3又方法依附回依附方法的产品。个人觉得直接引用权1的方法更直接些,反正都是独立项。
个人观点,还请指正。
lbq22651342  注册会员 | 2009-9-8 20:42:36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licreen wrote:
权利要求2和1是不同的,1是方法,2是产品,你之所以认为一样,是考虑2的产品一定是1的方法制得的,但是,我们知道,尽管2用1的方法进行了限定,但是其主题仍然是产品,假设一种情况,用另外一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和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完全一样,那么其产品是落入权利要求2的范围的,此时,权利要求2是有用的。
换句话说,理解权利要求2应该是,其方法的限定是体现在对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上,而不是其工艺、步骤。
这么说,权利要求2实质就是使用一种制备方法限定产品?
awwa  中级会员 | 2009-9-8 21:08:54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除了权利要求不足10条有些遗憾之外,我不觉得有任何问题。
Ryan  新手上路 | 2009-9-8 21:12:58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有关2的保护范围,我不同意2楼的观点

依照专利法,由方法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也在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列,但如果他人用其他方法制备了同一产品,恐怕不会构成对1和2的侵权,至少在国内是这样的。即使是新产品,也只是要求涉嫌侵权方要负举证责任。这也正是方法权利要求的局限性之所在。当然,如果是\"方法+组成\"的限定方式,又另当别论。

至于为何要设2,可能是出于便于主张权利的缘故,也可能是考虑到某些国家的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覆盖产品,所以,在撰写时多写一条产品主权项,省去了以后例如进入国家阶段时主动修改的麻烦。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9-9 03:02:16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方法、产品、用途
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9-9 17:04:15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每种撰写方式都是依据每个代理人的方式来写得,只要主体上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可。
再说了按什么方式写与它最终能不能得到保护也是两回事。
个人认为,权2有三种情况:
一、是公知产品,你再怎么保护,别人用其它的方法得到同样的产品也是不侵权的。这纯是撰写人一廂情愿的想法,想把一个公知产品放在专利中进行保护,就以为有了保护的依据。
二、是一种新产品、新方法,只是撰写的方式,并不是大家常用得,先新产品后方法的顺序而已。可以理解权1是一种新方法,从而得到一种新的产品。这里和权3也能合理的接上。也是审查员授权的一个原因。
三、此方法是新的,其中某一步骤对最终的产品产生了一些变化。因此申请人想得到保护,以后以其权1的方法是新的,因而其直接得到的产品具有现有产品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来要求保护。此也是审查员会给予一个现有产品授权的其中一个原因。
发明名称与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并没直接的关系。专利法上只规定了发明名称需要和请求书中的一致,可没有说必需和权利要求书中的一致。
lbq22651342  注册会员 | 2009-9-9 18:18:50

Re:一个令人困惑的主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各位专利达人帮忙解答下

哈哈 看了大家的那么多的发言  基本明白了 谢谢各位专利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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