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根据本条 “第二款 ”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请问:根据“第一款 ”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就不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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