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样理解的:
专利权人的几项权利:
首先: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这些都是“专利权”的范围,甚至: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也是“专利权”的范围。
那么,“假冒专利”侵犯了“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也是侵犯专利权的一种,所以,也应该认为是“侵权行为”。
包括“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等等条款
都没有局限于“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这些构成要件,只是说“侵犯专利权”如何如何
所以,侵犯专利权是一个大概念,“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只是其中一种情况
“假冒专利”也是其中一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