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20050130 wrote: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前一小段不是说已被驳回的申请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后一小段怎么又可以了呢?请大家指点! 前面的“驳回”是已经生效的驳回。
后面的“驳回”没有生效,规定3个月内可以提复审、随后还可以两审的行政诉讼,生效还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