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前面已经有一个学友提到了类似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细则第七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本人认为,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要指省一级的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市一级的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对省知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实践中,省知局很多都是科技厅的二级机构,有些地方可能设有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工作,但专利工作一般归知识产权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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