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
第八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未在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其专利权、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权出资的,应当以不低于该专利权作价金额或者该专利权所折股权的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