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点个人看法:
乙于2008年4月20日就一相似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甲于2008年5月12日就自己的发明申请了专利,
甲得知乙申请专利后,于乙协商,购买了乙的优先权
题中未说明甲与乙协商,购买了乙的优先权是什么时间,如果是在5月12日以后,甲就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为专利法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这时的情况就应该如没谱说的,都得不到授权。
如果甲是在5月12日前就购买了乙的优先权,那么,甲于2008年9月15日申请的专利应该不会被驳回,2008年10月15日申请的专利超过了宽限期,会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