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指南和法条,谈点自己的看法: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申请日不得迟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12个月,也就是说,在申请人没有请求早日公布的情况下,在先申请在申请日起12个月以内就被视为撤回了,也就不会公布了,所以就构不成抵触申请。如果申请人对在先申请请求了早日公布,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时,在先申请已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就应该构成抵触申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