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权利要求说明书修改的问题

2009-9-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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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权利要求1:一种裤子,包括裤腰部分,其特征在于裤腰部分和裤腿采用拉链连接。
说明书中给出裤腰部分和裤腿通过按扣、搭扣、磁铁扣、拉链连接的实施例。
修改的权利要求为:……裤腰部分和裤腿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
这种修改是否允许?

问题2:
某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1年10月25日,2003年10月25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专利局于2004年1月5日发出了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申请人接到该通知书之后于2004年9月20日再次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这种修改允许吗?
申请日是那一天呢?
请前辈赐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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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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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supe  注册会员 | 2009-9-2 16:38:34

Re:关于权利要求说明书修改的问题

问一:不可修改,修改后扩大了保护范围;
问二:申请人接到该通知书之后于2004年9月20日再次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删除这些技术特征是否会导致保护范围扩大呢?如果会,则不允许修改;如果不会,则允许。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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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9-2 17:20:17

Re:关于权利要求说明书修改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不允许,你相对你原始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使这种修改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这种方式对公众不公平,从法条33来说,你的保护范围不能超过原始公开的范围,只要公众从修改后的内容中得到了比原技术方案大的范围即是不允许的。
第二个问题,第一次提实质审查时的主动修改是按细则52条提出的,专利局会认可,而第二次主动修改是在2004.9月提出的,超出了法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审查员这时应该已经按照你第一次修改的文本进行审查了,你的二次提交,审查员又需要重新看一遍,除非二次是审查员要求你修改的。否则这次的主动修改肯定不会认可。
无论你那种修改都与申请日无关。不会影响的。还是原申请日2001.10.25日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但那种告诉我应该用新法条的人就别吭气了。
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9-2 17:22:14

Re:关于权利要求说明书修改的问题

还是没有记住!发明主动修改是细则51条,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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