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巴猴 wrote:
我们一个案子一通说是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然后修改了下,缩小了保护范围,我就奇怪了,为啥一开始他不改好呀,非得等人家审查员说不行,他在改。
上述内容,作为企业的都为你汗颜:)
回第一帖:1. 你所说的价格,大所进入美国费用应该要这个价。
2. 如果是长期客户,财务已经很清楚明细,个案费用可能代理人不清楚。
3.给了底稿,代理人手上不是你一个案子,肯定有其他多家案子,要给代理人缓冲时间。
一般问题出现,也要找找自身原因,上述只是为代理所说话,合作是双方努力,配合好才会有好的案件完成。
企业可以建立专利事务所流程管理考核方案,跟事务所进行协商确认,这样基本上不用催,偶尔跟进一下就OK了。比如,第一次沟通时间,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日起第几个工作日前发送到我司,底稿递交后的多少工作日定稿等等。
还有,双方合作是需要磨合的,不是一旦出现点小问题就在换所,等你发现换来换去都差不多的时候,你会发现其实累的是你自己,所以你要做的是完善自己公司对这些方面的考核管理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