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一,先了解法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涉外代理是“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第二款规定了国内代理,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那么,应当与可以到底如何理解?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但这个有权追责的选择权人是谁呢?是当事人,还是专利受理机构,或者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明确。
第二,这第十九条只是谈到专利代理机构,显然,立法的本意是禁止不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事务。那么,除外国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自己申请专利,是不是禁止之列呢?其按授权性规定解释“可以”基于“有权”,这个“有权”对不对抗自己直接申请专利的人呢?
第三,假如对抗“自己直接申请专利的人”,那么,中国公民与法人的专利申请权就不是自己的了,而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了,这样理解是不与法律相驳。
第四,无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是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终归是代理,大不过委托人的权力,不然,与代理制度不符。
本人这样理解,对不对,请各位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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