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题目上看,好象甲是很辜的一个人,这种事和他没有关系,而是法条不通道理。
一个人在原单位研究一个项目,在项目没有出结果之前,跳到了新单位(这里且不说新单位看上他什么),还是研究同一个项目,而且在短短一年内就做出了结果。你认为这个人的成果与原单位有没有关系?他这种行为有没有对原单位造成损失?
如果大家都不去研究,而去想办法挖别单位的研究人员,由挖来的人将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一并带来,这种行为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影响,以后就无人愿意去投资研究,最后只能高价买国外的技术,这应该是国家不想看到的,才会在法律制裁之后,又提供这一条对原单位进行保护,给予原单位一年的保护时间,如果还不能出成果,只能说原单位的技术价值不高。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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