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 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2009-8-25 19:34
20436
新专利法一本通摘录:

2.外国专利申请人,若其符合以下(  )条件可以享有优先权。
A.申请人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B.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C.申请人自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D.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答案:CD。这是关于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其中CD符合国内优先权规定,正确。

我个人认为是都对.你的看法?

根据pct申请的要求,在后申请也要在12月内.

4 中国学者甲某在德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0年12月13日,甲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1年6月2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乙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001年6月5日,甲某以这项成果在德国提出专利申请。2002年5月28日,甲某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某,其优先权日为2001年6月5日
B.乙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C.甲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D.甲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乙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某,其申请日应为2002年5月28日

  答案:A。当事人提出优先权申请的,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甲某要求优先权,因此,应当以前一申请的日期,即2001年6月5日为申请日,即甲某的申请日先于乙某的申请日。

  根据新法,优先权日前公开,影响新颖性;
要是根据新颖性的宽限期,就具有这个授权条件了.

2.下列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应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有()。
A.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B.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C.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D.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答案:BC。

b  的根据是什么?
那a d的被告应为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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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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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8-25 20:04:12

Re: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第一题有人答过,AB不对是因为外国人存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世贸成员、互惠原则的情况,这里没有限定,应该不对。
第二题,宽限期是国内的规定,这个教授是在外国技术会议上公开的,中国只认可国外的出版物公开。因此他是可以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与中国没有关系。后来在中国申请专利,由于PCT的相关规定,他在国外的申请国内是不能置疑的,因此也是可以的。这题和新颖性、宽限期没有关系。
第三题,A、谁做出认被告。这个强制决定是专利局做出的,他就是被告,当然他是派条法司或法律事务处一类出面。
B、我是没办法确定,应该是题表述有问题,从现在题看怎么也论不到复审委做被告的。是否应当授与专利权是专利局的事。再说行政诉讼里也没有授权与否成为被告这一说,只能通过后续程序-无效来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这样推是复审委也没有错,可是这题的表述也差得太远了吧?
C、复审委
D、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如果不是复审委是被告,你认为是谁在侵权?

个人看法,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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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zhubaobei  新手上路 | 2009-8-26 20:12:53

Re: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上述第三题
   A选项  强制实施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发生纠纷的话 应当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选项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时,对于不授予专利的决定由复审委作出,行政诉讼的被告即为复审委
    C选项  复审委受理无效宣告的案件 故对于不服的 应以复审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 选项  谁侵权 谁为被告
bianyan  注册会员 | 2009-8-26 20:56:32

Re: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上述第三题基本统一楼上的.

A选项 强制实施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发生纠纷的话 应当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选项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撤销驳回的,前置审查,继续审查;维持驳回的,由复审委,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时,对于不授予专利的决定由复审委作出,行政诉讼的被告即为复审委
C选项 复审委受理无效宣告的案件 故对于不服的 应以复审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 选项 谁侵权 谁为被告,这个答案我有疑问.
该题题干明显是行政诉讼,被告是针对行政机关的. 应该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侵权的决定.那样的话,应该是负责专利工作的 部门或者是法院.
总之不选这个项.
赶考人  注册会员 | 2009-8-26 21:50:35

Re: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上述第三题B项应该还有一种情况,即法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8-27 00:05:29

Re: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关于第三题D选择,同意bianyan的说法,除了法院,专利部门做出侵权决定的只有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此时应该是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为被告,与复审委没有关系。参见法57条。
没有注意看题干。
xuze111  注册会员 | 2009-8-28 19:49:50

Re:新颖性和优先权的例外情形 ?

第四题应当选C,因为:2000年12月13日,甲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这个专利申请在我国已经丧失新颖性了。并且这个公开是他在德国申请之前。不知德国的审查标准如何,在中国学术会议上公开是否影响德国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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