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
同一申请中可以包含多项发明,即可以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项,但是彼此间应当具备单一性,也就是说,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即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具体的判断标准是看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是,则允许,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特征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为评定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将其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如何撰写,详见审查指南相关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审查员通常会基于检索的结果来判定单一性,作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撰写时,只需注意避免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况,即无需检索或者经过简单检索,即可判定缺乏单一性的情形,剩下的交给审查员来判断即可。如果审查员指出没有单一性,到时申请人可以采用分案的方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