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要求PCT国际公布文本翻译时要与原文一致,“发明名称”如果超过25个字,翻译时需要缩减吗(如果能缩减下来)?如果不缩减,会发补正吗
谢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09-8-20 18:50:13

Re:请教:PCT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发明名称”

指南第三部分认真看一遍,肯定是有答案的,建议认真看一遍。
广告位说明
glgood  注册会员 | 2009-8-20 19:08:05

Re:请教:PCT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发明名称”

可以不以25字为限。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3.1.3 发明名称:
“ 发明名称应当来自于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个别经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除外。请求书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发明名称的译文除准确表达原意外,还应当使译文简短。在译文没有多余的词汇的情况下,不得以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1节中的规定对发明名称的字数加以限制。”
phoenixtree  注册会员 | 2009-8-20 19:51:34

Re:请教:PCT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发明名称”

glgood wrote:
可以不以25字为限。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3.1.3 发明名称:
“ 发明名称应当来自于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个别经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除外。请求书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发明名称的译文除准确表达原意外,还应当使译文简短。在译文没有多余的词汇的情况下,不得以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1节中的规定对发明名称的字数加以限制。”
那就是说如果可以缩减,比如A的制造方法、A的检查装置和A的检查方法,就需要缩减一下了
si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8-20 20:44:02

Re:请教:PCT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发明名称”

phoenixtree wrote:
那就是说如果可以缩减,比如A的制造方法、A的检查装置和A的检查方法,就需要缩减一下了
建议不要缩减。
因为审查指南已经明文规定,PCT进入中国的发明名称可以超过25个字,何必额外地给自己或申请人增加负担?
另外,进中国的申请文件文本,实际上就是把外文翻译成中文,如果要改动,需要提出主动修改。如果申请人直接修改了,可能会收到SIPO的译文更正,让申请人再改成原文的译文,结果费钱又费事。万一由于你的改动 ,导致进入中国的手续不合格,并且还过了30(或32)个月的期限,那你怎么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