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PCT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发明名称”
phoenixtree wrote:
那就是说如果可以缩减,比如A的制造方法、A的检查装置和A的检查方法,就需要缩减一下了 建议不要缩减。
因为审查指南已经明文规定,PCT进入中国的发明名称可以超过25个字,何必额外地给自己或申请人增加负担?
另外,进中国的申请文件文本,实际上就是把外文翻译成中文,如果要改动,需要提出主动修改。如果申请人直接修改了,可能会收到SIPO的译文更正,让申请人再改成原文的译文,结果费钱又费事。万一由于你的改动 ,导致进入中国的手续不合格,并且还过了30(或32)个月的期限,那你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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