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2009-8-20 17:42
21637
公司接到一个新申请案件,为同一申请人在前申请的一种改进结构。在前申请中,独权主要技术特征为A,在新案件中,主要技术特征为1、将A的相对于其它部件位置改变,2、将A的结构改进,使其成为A\'。3、包括在前的申请,即在新申请的设备中仍包括设置于原位置的A(但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只是起到进一步加大有益效果的作用)。
   请教各位前辈,
    1、在写新申请的时候是否将在前申请的作为现有的背景技术?但是在前申请尚未授权,而背景技术应该是公开出版物。
    2、可否将第三条技术特征写入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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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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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ang1219  注册会员 | 2009-8-20 18:06:29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前申请可以作为背景技术与否关键看你的需要,都没有关系,但是最好是作为背景技术,以使得你新申请在专利更有针对性;
尽管在先申请还没有授权,但是一旦公开就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了,若该专利申请了还没有公开,那么该专利只可以评价你新申请专利的创造性,不可以评价新颖性;
关于你的第三条技术特征:包括了在先申请的技术特征,但是由于其是从属权利要求,只要你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该第三条同样也具有专利性,可以写到新的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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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isme  注册会员 | 2009-8-20 19:38:09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按我的理解1和2是具有不同区别特征且地位平等的技术方案,他们之间不适于用引用关系作进一步限定那样缩小了范围保护不全面,因此建议以2条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这就需要找到他们的共有区别特征了,建议以整个设备为标的进行保护,并且采用组合式的写法,个人觉得这样对案子更有利。能让审查委员一眼看出区别特征感觉更容易找到类似的对比文件以至反而不利于授权。
至于3,和楼上的想法一样建议以从权的方式加以保护
楼上的有一点好像不对,之前的专利申请没有公开应该是构成抵触申请,只评价新颖性而非创造性吧。基于新的申请具备改进点,推测这个应该不会影响新的申请。
至于背景技术我则强烈建议不以前案为基础!!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内容无论是否实际为现有技术,已经是申请人承认的现有技术了。这样审查委员可以直接利用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你的背景技术驳创造性的。建议针对改进点带来的技术效果写背景技术,尽量避免提及区别特征或可能的区别特征。甚至以提出问题的方式写背景技术也一般不会被审查委员为难吧。
如何引导审查委员,这个太深奥,希望有经验的前辈多指教。
入行尚浅,错误之处请多指教!
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8-20 19:43:30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将前申请写到被景技术中,应该没有问题,国内的背景技术内容要求是,在后申请公开日前公开的即可。
   关于第三条,个人认为在后申请将A的位置做了改变,算是有改进,但再将原位置的A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毫无意义,根本没有体现出进步。而2里A变成了A‘,这就是一个进一步的改进,原位置的A如果是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可能。
   综上所述,权3这种技术方案别加了。可以增加一些细节方面的从属,当然这个可能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发挥你的想象力,自己加上去,授权的希望更大。
omniscience  注册会员 | 2009-8-20 20:09:38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将前申请写到被景技术中,应该没有问题,国内的背景技术内容要求是,在后申请公开日前公开的即可。
   关于第三条,个人认为在后申请将A的位置做了改变,算是有改进,但再将原位置的A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毫无意义,根本没有体现出进步。而2里A变成了A‘,这就是一个进一步的改进,原位置的A如果是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可能。
   综上所述,权3这种技术方案别加了。可以增加一些细节方面的从属,当然这个可能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发挥你的想象力,自己加上去,授权的希望更大。
haosn123  注册会员 | 2009-8-20 23:01:25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在此谢谢大家的帮助,但是大家的回答各有千秋,让我不知道如何采纳。不过倒是从各位的回答得到了很多启示。
只是有一点疑问:joyisme 所说“审查委员可以直接利用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你的背景技术驳创造性的。”确有其事吗?同一申请人在前的专利申请可以否定掉后申请的基于在前专利有一定改进的专利吗?
实务经验较少,望各位指点。
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8-21 00:01:07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1:可以作为背景技术,但建议不要写申请号,发明专利实审时不敢100%保证这个作为背景技术的在先申请已公开,如果要写申请号,代理人需以自己的职业能力去保证该在先申请在发明专利进行实审前公开,不难。
2:完全可以写入申请文件,看需要。要写入权利要求时建议以从权形式加入。
这里说明下LS回答可能出现的问题:1.“若该专利申请了还没有公开,那么该专利只可以评价你新申请专利的创造性,不可以评价新颖性”,为啥?
2.作为同一申请人,现法不构成抵触申请。
3.“审查委员可以直接利用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你的背景技术驳创造性的。”
有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有争议的地方,有人认为背景技术可能是申请人自己研究的内容,不为现有技术。但是要说明一下,你写的背景技术和审查员找的最接近的相关技术90%是不会一样的,也就是说,通常是你写归写,人查归查。当然,像这样的自己申请作为背景技术个人认为一般都是弊大于利,但是,申请人看了喜欢也未尝不可。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8-21 03:04:51

Re:专利撰写中的引用问题

我觉得吧,你不放心,直接全部写一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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