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一问

2009-8-20 07:18
19074
审查指南有句话比较绕,5.1.1分案申请的核实:“对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我的理解是:有三层申请 原申请A,该分案申请B,再分案申请C。  那么,这句话的意思就是:针对B提出C的,提到原申请号的时候,应像A( B )这样写。

还有原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为什么其分案申请还能提出呢?“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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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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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方式  注册会员 | 2009-8-20 16:34:12

Re:审查指南一问

1。第一句你的理解没错。
2。由于原申请的驳回可能是不具备单一性而造成的,因此分案有可能就能克服这一缺陷而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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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hou  注册会员 | 2009-8-21 02:38:07

Re:审查指南一问

1、明白了
2、您指出了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非常感谢。
对于意义自己补充一点自己的看法:原申请被驳回后,分案申请的必要性在于,无需重新要求优先权,原申请的申请日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totolee135  新手上路 | 2009-8-27 01:20:35

Re:审查指南一问

还有原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为什么其分案申请还能提出呢?“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此时驳回决定还未正式生效,案子还没真正死掉,因此可以提分案。
fifahou  注册会员 | 2009-8-28 21:32:44

Re:审查指南一问

totolee135 wrote:
还有原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为什么其分案申请还能提出呢?“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此时驳回决定还未正式生效,案子还没真正死掉,因此可以提分案。
是的,这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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