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写了一篇关于美国专利IDS 的文章, 涉及了所提问题, 现传去. 请你及各位同行指正.
另针对所提问题, 简要回答如下:
\"请问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的PX类文献需要在IDS中一并提交么?如不提交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P类或X类文献需要在IDS中一并提交, 特别是X类文献, 涉及新颖性. 不提交可能导致的后果见附文.
\"对于在IDS中提交的中文文献,英文简要说明需要说明到什么程度?仅提交摘要的英文翻译行不行?还是必须提供相关段落的英文翻译?\"
仅提交摘要的英文翻译行不行, 按照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609.04.a 的规定, 每件非英文现有技术文献还必须提供英文简要解释 (Eac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MUST further include a concise explanation of the relevance ...). 如所有中文现有技术文献是被一篇中文的检索报告列出且该检索报告列出了这些技术文献对权利要求的相关程度, 则该检索报告的英文翻译可作为这些技术文献的简要解释. 见MPEP 609.04. a I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