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2009-8-20 02:29
22626
一种USB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块A,用于。。。。。。。。。。;
模块B,用于。。。。。。。。。。;
模块C,用于。。。。。。。。。。。

有益效果是解决USB设备插上后电脑不识别,需要重复插拔,可以自动转换让计算机识别。

审查员指出:实质上是依赖于程序的方法,不属于保护客体。

晕了,无解,不知道从何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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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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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8-20 03:38:03

Re: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新专利法详解p11

写案子,不要“仿制”,因为审查标准不断在变。这个审查意见恐怕与今年的“狠抓驳回风暴”不无关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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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9-8-20 03:45:03

Re: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撤掉。再提个同样的发明。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8-20 04:29:21

Re: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stan2 wrote:
撤掉。再提个同样的发明。

已经同时提交发明,就是希望整明白,如何能把装置解释成方法呢?
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8-20 19:03:47

Re: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benson198458 wrote:
已经同时提交发明,就是希望整明白,如何能把装置解释成方法呢?

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你的新型表面上保护的客体只是USB设备,实际上这种USB设备要依赖于你设计的程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也就是说你的权利要求既包含产品、又包含程序(方法),而这个程序又非现有技术,因此可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节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你的技术方案非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aabbcc  注册会员 | 2009-8-20 23:30:46

Re: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我觉得审查员的说法不太合理,这个权利要求肯定还是保护的产品,而不是方法,只不过是因为权利要求限定的不是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所以才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通常包括机械构造和线路构造。而模块显然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或构造。
因此,充其量只能反驳审查员的说法不合理,但审查员把说法纠正过来还是可以将申请驳回。
yongyuanxinsho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8-21 00:26:54

Re:请教高人--实用新型本质上属于方法

一看就是台湾人申请的专利,不要机械化的转变啊。
我想既然LZ觉得无解,实质上保护纯程序的可能性比较大。
给以下突破口,看能否有帮助:
实质上的问题,考虑用一般的USB设备(硬件哈,我想可能是鼠标吧),是否能结合该程序(实质上的发明点,自己应该清楚),结合后是否能够实现这里说的有益效果。如果不能,找到原因,很可能就是突破口。如果能,再考虑一般的UPB设备在与该程序结合时遇到什么问题了,而本申请是否没有遇到,这里注意,即便是由于遇到困难是由于软件方面的,也可能以你的能力去将这个软件的东西硬件化(这时要具体,建议不要再像台湾人写的那么上位化了)。
审查员说是依赖于程序的方法,至少你看能不能是依赖于程序的硬件组合。
自己琢磨吧,不了解具体的没办法想到更多,需要的话可以问下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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